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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用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
阅读量:16422020-06-02 19:07:50

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、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,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,严禁继续使用。

井下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和故障状态下都有可能出现电火花、电弧、热表面和灼热颗粒等,它们都具有一定的能量,可能成为点燃矿井瓦斯、煤尘的点火源和热源。因此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,以防止瓦斯、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。如果电气设备失爆,设备内部发生爆炸的火焰会传到壳外,并且与井下可燃,可爆性混合气体直接接触,会引起矿井火灾及瓦斯或煤尘爆炸造成重大恶性事故。

煤矿井下使用的各种类型的隔爆电气(含防爆小型电器)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“GB3836—2010”,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,凡是不符合以下规定的一律判为失爆:

1.矿用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 。

2.防爆电气设备(含小型防爆电气)的外壳应无严重变形和锈蚀、裂纹、孔及砂眼等缺陷;凹凸超过了规定5毫米及有开焊的;外壳厚度低于原设计85%以下的;未取得防爆设备检查合格证的单位,对外壳进行切割、焊补者;使用未经防爆部门指定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所生产的防爆零部件者:(指易失爆关键件), 外壳大修后无承修单位出产铭牌者,隔爆外壳内不经批准随便增加元件或部件,使外壳烧穿而失爆;

3.防爆面:

(1)防爆结合面的紧固螺栓:同一部位、同一规格且完整齐全。使用的弹簧垫圈与螺栓相同规格,紧固程度以压平为合格,若发现质量不好、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,同一防爆面使用的螺栓规格不一致即判为失爆。

(2)静止式转盖、插盖式防爆面的光洁度不高于0.3um,操作杆或转轴的粗糙度高于3.2um否则失爆,轴的隔爆面低于1.6um为失爆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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